为保证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北京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6年,是教育部直属、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公办全日制全国重点高等中医药院校。学校分有东西两个校区,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二条、学校致力于构建面向新世纪的以高层次教育为主的人才培养体系。学校现有本科专业9个,硕士点26个,博士点21个,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3个并均设有博士后流动站;拥有综合性附属医院3家,临床教学基地27个;拥有“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
第三条、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二级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15个,北京市重点学科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0个,现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9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最高级)14个。
第四条、学校的奋斗目标是:经过十余年的持续努力,将我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等日常招生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广大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六条、学校招生计划、专业计划、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2010年本专科招生共计850人,其中本科700人,高职(专科)150人,本科招生专业为中医学、中药学、制药工程、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卫生事业)管理、工商管理(医药企业)、英语(论坛)(医学)、法学(医药卫生)、护理学(涉外方向)。高职(专科)招生专业为护理(高职专科)。详细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类别除普通高考考生外,还有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班等多个类别,招生工作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录取规则
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招办录取规定进行录取。
第九条、学校按各省市级招生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档案,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原则上以生源省份学校相应计划数的105%左右调档(或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各地省市招办商定具体调档比例)。
第十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学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报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调档的考生,采用分数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生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3,1,1分依次递减。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投档成绩低而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学校按学生分数和等级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在实考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的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部分专业建议英语学生报考,如中医学(七年制)、管理类、英语(医学)、护理学(涉外方向)等专业。
个别专业须有口试成绩,如中医学七年制(针灸推拿对外交流方向)、英语(医学)。
护理学(涉外方向)、护理(高职专科)专业建议身高1.60米以下、肝功能异常者慎报。
第十四条、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其他体检条件均按教育部有关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按专业学制收取学费。中医学、中药学、针灸推拿学、英语(医学)、护理学(涉外方向)专业为5800元/年;制药工程专业为5500元/年,管理类、法学(医药卫生)专业为5000元/年;护理(高职专科)为7000元/年。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卫生事业)管理、工商管理(医药企业)、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等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西校区学习。中药学、制药工程、护理学(涉外方向)等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校区学习。
护理(高职专科)专业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校区学习,走读。
第十七条、新生报到时均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要求报到。
第十八条、学校设有奖贷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十九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后,若发现所提供的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以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4286231(兼传真)
语音咨询:010-64286211、6428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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