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128种考试
酸东西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高考报考指南 >> 民办高校 >> 正文
【字体: 政策与法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政策与法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gaokao.exam8.com 来源:教育部 更新:2009-5-14 15:28:36 高考 高考论坛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推荐:报考常识讲解:关于民办高校选择和就读的提示
       报考必备常识:民办高校毕业生待遇情况如何?转帖于:高考考试_考试吧
文章搜索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高考权威辅导教材: 订书电话:010-62168566  更多>>>
网友评论
昵 称: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标题:   匿名发表    (共有条评论)查看全部评论>>
版权声明 -------------------------------------------------------------------------------------
  如果高考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高考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关于本站  网站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  站内导航  客服中心  友情链接  考试论坛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2008 考试吧高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62168566 传 真:010-62192699
百度大联盟黄金认证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经营许可证号:京ICP06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