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公布了《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该规定与去年相比体现了四大变化:新增两类人员不得报考;对“异地借考”作出了新规定;对“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加分情况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高考移民组织者的处罚。
新增两类人不得参加高考
往年,教育部规定三类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这一次,教育部又增加了两类人员不得报考:(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2)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试卷相同,可以异地借考
教育部对“异地借考”作出了新的条件限制。具体规定是: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由于目前多数省市实施高考自主命题,试题不相同,因此,教育部出台的“异地借考”规定,给不少希望借考的学生关上了大门。就我省情况看,外地考生如果要在我省借考,还必须取得我省的高中阶段学籍。
高考移民,一直是教育部门打击的重点之一。教育部规定: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的考试工作人员,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近年来,高考舞弊的手法不断翻新。教育部在招生规定中明确,利用通讯工具考试作弊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使用其他欺诈手段舞弊的考生,都将受到处罚,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教育部还首次对“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加分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