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京招生的学校及侧重项目
清华大学:田径、射击、游泳、赛艇、健美操、篮球、排球、足球;
北京大学:田径、健美操、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赛艇、棋牌;
北京理工大学:田径、武术、足球、篮球、定向越野;
北京师范大学: 田径、篮球、足球、健美操、橄榄球;
中国人民大学: 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武术、乒乓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排球、田径、足球、跆拳道、定向越野;
北京科技大学:田径、篮球、跆拳道、羽毛球、足球;
北京工业大学:田径、游泳、羽毛球、排球、篮球;
北京交通大学:羽毛球、排球、田径、篮球、跆拳道
中国农业大学:橄榄球、田径;
北京中医药大学:武术、足球、健美操;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田径、足球、定向越野、攀岩;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田径、游泳、羽毛球;
中央财经大学:排球、田径;
北京林业大学:田径;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田径;
北京邮电大学:武术、乒乓球;
北京化工大学:健美操、网球;
华北电力大学:田径、跆拳道;
中央民族大学:足球、网球;
北京联合大学:健美操、足球、篮球;
首都师范大学:定向越野、篮球、健美操;
北方工业大学:棒球、垒球。
二、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市(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三、报名及填报志愿
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有关普通高校须参加全市统一高考,按规定时间和办法报名及填报志愿。
考生须在高考报名资格确认阶段持中学证明及有关部门颁发的体育运动成绩证明、等级运动员证明到所在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领取《北京市2006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高等学校登记表》、《获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或《获等级运动员证明登记表》、《北京市2006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测试表》以及《北京市2006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测试准考证》。考生须认真填写。考生填写《获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获等级运动员证明登记表》后,必须经学籍所在单位、所在区县体委、教委(教育局)和市体育局、 市教委审查签字盖章。其中获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须填写的等级运动员证明登记表,同时须由学籍所在单位、 区(县)体委、教委(教育局)审查签字盖章。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将高水平运动员登记表、测试表及报名册于4月3日前送交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高水平运动员和其他考生一样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填报志愿。考生志愿由本人填写,招生院校和招生主管部门不得干涉。
四、体育测试
㈠全市统一测试
凡报考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体育测试,测试包括:体育专项技术测试和专项素质测试两部分,专项测试项目限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武术和艺术体操、健美操、跆拳道、网球、棒球、垒球。各专项素质测试部分,根据体育专项所需素质确定素质测试项目。
未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审录对象。未能按规定时间测试的考生一律不得补测试。
体育测试时间:4月8日(上午8:00开始)
体育测试地点: 北京体育大学
体育测试手续:考生携带体育测试准考证及测试费
㈡招生学校测试
招生学校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测试标准和选拔办法,对符合本校高水平运动队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
招生学校须在2006年4月15日前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按照规定模式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备案。
五、录取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的考生中,招生学校在规定的录取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的体育运动成绩择优录取。录取时,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对文化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根据其志愿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录取政策:
1、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市招办审核后向考生志愿学校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2、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录取。
六、经本人申请并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参加招生学校对其进行的文化课单独考试。
1、招生学校组织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
2、高校通过单独考试招收的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3、招生学校应从文化课单考及体育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确认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考生名单。6月25日之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办理录取手续。
七、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教学厅[2006]1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违反本规定的高校和有关招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