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admin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语| 四六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资格| 公务员 报关员 银行 证券 司法 导游 教师 计算机| 等考 软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价师 监理师 咨询师 安全师 结构师 估价师 造价员 会计| 会计证 会计职称 注会 经济师 税务师 医学| 卫生资格 医师 药师 [更多]
高考分三类情况对待有缺陷者或疾病者,一是学校不予录取的疾病或缺陷;二是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或缺陷;三是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疾病和缺陷。
从《指导意见》看,除了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不宜就读专业”属指导性建议
《指导意见》出现了“不宜就读专业”的说法,它的意思是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然而,如果今后就业受到影响,考生必须自己承担责任。
残疾考生受到保护 《指导意见》规定,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为其残疾而不予录取。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
高校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这些补充规定被要求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高校必须在自己学校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章程一般在5月份公布。(记者 佘峥)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