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教育部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招收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在音乐、舞蹈、表演类,以及美术、设计等方面具有艺术特长的考生。
第二条 招收项目
声乐、舞蹈、管弦乐、民乐、话剧表演(含主持人)、书画等。
[注]不招收键盘类乐器。
第三条 招收办法
(一)凡参加2008年度北京大学艺术周或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艺术水平测试并获一级证书(个别紧缺项目可降低要求至二级证书)者,均可向我校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中山大学2008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并将等级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证明材料、录像资料(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于2008年3月1日前寄至我校艺术教育中心(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熊德龙活动中心312室,邮编:510275,请务必在信封上注明“艺术特长生申请材料”。中山大学艺术教育中心电话:020-84115568,传真:020-84112871。(材料一律不再退还,请预留备份;若报名截止日前,考生仍未能收到等级证书,应先将其他报名材料寄出,其后再尽快将等级证书复印件传真或快件至我校艺术教育中心。)
(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团委、艺术教育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联合成立“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材料、资质认定及测试结果等进行审查,确定艺术特长生资格名单,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在我校招生网上予以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
(三)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水平由我校艺术特长生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测评,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处对测试的组织工作和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我校艺术专业教师与具有较高艺术权威的校外专家或高等院校和艺术院校中从事相应专业教学的副高职以上教师组成。
(四)艺术特长生资质认定及专业测评时间为2008年3月初。舞蹈考生、书画摄影考生以及经我校专家评审委员评审,提出确需进行面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的面试测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具有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第一志愿报考中山大学,专业志愿在我校投放在考生所在省的招生专业计划中填报。高考(Q吧)成绩在我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内但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一本线、重点线)者,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向我校投放学生档案,我校将予以录取;其中部分优秀者,高考成绩达到重点线,由我校向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提出录取申请,经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批准后予以录取。录取专业安排将根据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 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一本线、重点线)及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线的情况,对考生加一定分数进行专业投档。
(六)被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须遵守《中山大学艺术特长生管理办法》,入学后应到艺术教育中心报到注册,并参加艺术教育中心组织的艺术训练和演出、比赛等有关活动。
(七)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如发现考生所提供艺术评审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作出相关处理。
(八)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为50名。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