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为教育部批准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学校。我校的自主选拔工作严格遵循"公开程序、公正选拔、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2008年招生计划为:350名,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向我校提交申请: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理、化、生物、信息学)省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二个学科以上(含二个)三等奖者;
2、高中阶段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且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获各种专利、科技发明,经我校专家组认定者;
3、高中阶段在文学和外语方面有突出成绩并可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我校专家组认定者;参加第六届《高校招生》杂志社举办的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的优胜者;
4、高中阶段思想品德和社会工作能力突出,获省级优秀学生或优干称号且综合排名达到该中学(文、理科)毕业生人数前30%者(生源质量较好的名校经我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5、在各省级(示范性)重点中学中,由中学推荐,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一贯优秀、年级综合排名(文、理科)前20%(生源质量较好的名校经我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二条、申请程序
1、 网上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须先登录我校招生网站完成报名申请手续(登录时间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1月2日止(网站地址:教育网访问:http://202.202.4.174/bmxt/zkaoindex.asp,公网访问:http://222.178.6.48/bmxt/zkaoindex.asp),进入重庆大学网上报名系统(包括自主招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
2、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A. 在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名手续并打印出“重庆大学2008年自主招生申请表”,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B. 高中各学年的学习成绩及年级排名原件(加盖中学公章)。
C. 自荐书(本人手写,字数不少于2000字)以及两名所在中学教师的推荐信。
D. 其他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考试时验证)。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学校(确保资料在一周内抵达学校)
邮寄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400030 (请注明"自主招生报名材料"),邮寄材料有效时间(以邮戳为准):1月2日,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3、我们会在报名系统“申请进度”中把考生的报名状况及时告知考生,以方便考生作好考前准备,同时有关自主选拔录取的相关通知均在本网站上通知。请考生注意查看!
第三条、选拔程序
1、学校成立自主招生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自主招生选拔工作。
2、报名结束后学校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与否我校在网上报名系统确认,考生自己查询(查询时间在报名结束后第二周内)。初审合格者于2008年春节前后在我校规定的考点参加考试。考点为:重大校内、四川成都/南充、河南郑州、湖北武汉、山东青岛(考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于1月15日左右在网上通知)。
3、考核内容: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时间:每科1.5小时 理科:英语、数学、物理 文科:英语、语文、历史
面试时间:每人15分钟左右
凡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在面试结束后参加试徒手画测试。凡徒手画测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徒手画测试者不能以自主招生形式录取到上述三个专业。
4、 被我校确定为自主招生拟录对象者,我校将上报教育部及其所在省(市)招办并在我校招生网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者,将成为我校2008年自主招生合格学生。
第四条、录取原则
凡被我校确定为自主招生合格学生者:
1、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在我校网上报名系统中完成录取所需数据的填报工作(第一志愿填报重庆大学、考生号、高考(Q吧)成绩、专业志愿等,其中专业志愿应与高考志愿相同)。未按时填报者将视为自动放弃。
2、2008年的普通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点本科控制分数线;
3、高考志愿中必须第一志愿填报重庆大学(实行平行志愿的省我校志愿排第一顺序);专业志愿必须填报我校在其所在省(市)招生计划中的专业。填报专业志愿必须将其所在省高考志愿表中专业志愿一栏填满且不能重复。
4、第一类、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的调档线以上的考生,加20分并参考我校考试成绩进行专业安排(填报需加试徒手画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录取到相关专业)。
第二类、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的投档线,但达到其所在省(市)划定的重点线的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参考其填报的专业志愿及我校考试成绩以及当时专业计划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其它
1、学校纪监部门参与自主招生选拔录取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
2、考生递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等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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