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2009年我校继续在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学校招收小语种(非通用语种)专业学生。各相关外国语学校推荐学生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将根据考生成绩及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一、招生对象
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天津外国语学校、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太原外国语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浦东校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浦西校区、南京外国语学校、杭州外国语学校、厦门外国语学校、南昌外国语学校、济南外国语学校、郑州外国语学校、武汉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广外附设外语学校、深圳外国语学校、四川外语学院附属外语学校(重庆外国语学校)、成都外国语学校)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部分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6号文件)规定的“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生源范围内”的学生。
二、招生专业
招生学院 |
招生专业 |
西语学院 |
法语 |
德语 | |
西班牙语 | |
意大利语 | |
俄语 | |
东语学院 |
日语 |
朝鲜语 | |
阿拉伯语 | |
泰语 | |
越南语 | |
印尼-马来语 |
备注:各专业的实际录取名额视生源情况而定,如生源不理想,则未完成的部分将调到普通高考录取。
三、推荐条件:
各相关外国语学校推荐的考生除须符合教育部教学司[2008]26号文件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中学阶段未受纪律处分;
2、高中阶段英语和语文成绩优秀,其它各科学习成绩和会考成绩优良;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
4、中学阶段所学外语为英语;
四、报考办法和要求
1、考生由所在外国语学校统一推荐,我校不接受个人报名;每所外国语学校推荐参加我校保送生招生和小语种(非通用语种)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人数之和应控制在30人以内,各学校推荐考生时应兼顾男女生比例,男生或女生比例不小于40%。
2、各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在考生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推荐的学生名单应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我校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3、具有推荐资格的考生须如实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9年小语种(非通用语种)考生登记表》(可登陆http://zsb.gdufs.edu.cn/下载,表格须双面打印),考生所在学校须在表格相应位置加盖公章;考生所填信息应完整、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4、各学校须将考生报考信息的电子版按我校电子数据格式要求(可登陆http://zsb.gdufs.edu.cn/下载)于2008年12月10日前发送至我校招生办电子邮箱:zsb@mail.gdufs.edu.cn。请各学校统一将学生报考表格(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9年保送生申请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9年小语种(非通用语种)考生登记表》)和考生身份证复印件于2008年12月26日前寄到我校招生办公室或直接交我校带队老师带回;
5、考试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考生到考点报到时缴交。
五、报到与考试
1、报到
考生本人须于2009年1月1日下午14:30~17:00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相应考点报到、缴费、领取准考证和查看考场。
2、考试科目及时间
①考试科目:语文、英语、英语口试
②考试时间:
时 间
科 目 |
1月2日上午 |
1月2日下午 |
语 文 |
8:00—10:00 |
|
英 语 |
10:30~12:30 |
|
英语口试 |
14:30开始, |
六、考点安排
我校将于2008年12月23日前在我校高考招生网公布考点及安排情况,考生往返考点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七、录取办法
1、我校不确定每所学校的录取名额,待评卷完毕,根据全体考生的英语、语文笔试总成绩、口试成绩、单科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适当兼顾男女生比例,择优录取。各专业的最终录取名额将根据生源情况而定,如生源不足或未能达到录取要求,则相应减少录取名额。减少部分调整到普通高考录取。
2、我校将于2009年3月中旬以前公布拟录名单,拟录的考生,如果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或有投诉,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合格的拟录考生,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同时报各省(市)招生办审核,最后报教育部学生司备案。
3、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其他高校的提前招生和全国统一高考,但必须根据各省(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参加高考报名、体检等。
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身体状况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八、其他:
1、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须于2009年5月22日前将学生档案寄到我校招生办公室。
2、2010年我校保送生招生和小语种(非通用语种)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的考试科目将加考数学。
3、本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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