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文五】事务性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调整城镇
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6〕210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的通知》(×政办发〔1996〕81号)精神,市政府要求认真做好我市的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的作用。多年来,我市城乡供水和防汛工作体制一直是城镇区域内由城建部门管理,区域外由水利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权限上的分割,已经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随着“甘露工程”的实施和防洪保安专项资金的征收,水利部门用于供水工程和防洪工程建设的投入将有较大的增加。鉴于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城镇供水和防汛业务划归水利部门管理。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城乡供水,城乡防汛工作的统一管理,也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有效保护,而且必将有力地推动城镇供水和防汛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供水、防汛能力。以于发问人民生活、保障和推动县或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我市高速的范围是六县和*区。上述区县负责城镇共水、防汛工作机构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技术档案等整体移交水利部门管理。移交后,城镇供水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防汛工程建设、维护,统一由水利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要将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防汛工程建设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城市建设部门对水利部门实施水源工程建设、供水管网建设、防汛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项目应给予大力协助,积极扶持城镇防汛和供水事业的发展。财政及城市建设部门原来用于县城供水建设、防汛工程建设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政策性和补贴等资金,继续用于县城供水和防汛工程建设,并随财力的增长和防汛、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增大,每年应有所增加。
三、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移交由区县政府牵头,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办、水利局、城建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人事局及相关银行等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移交工作的实施。
四、为了确保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分工调整平稳有序地进行,人员的移交由劳动人事部门牵头,1996年4月8日(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作出移交决定之日)报表数为准。移交程序按国有资产移交办法执行。
五、城镇供水、防汛工作业务调整后,水利部门要加管理,合理调整供水水价,不断提高效益,把供水产业尽快推向市场。同时,还要搞好城镇供水、防汛工程规划、设计工作,全面促进城镇供水、防汛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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