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与保健品在宣传上一定要区别开来。所谓“是药三分毒”,在药品宣传上绝对不能避重就轻只谈疗效,必须把其毒副作用讲清楚说明白。而保健品则不然,保健品当然是以保护健康为主,绝不能声称自己包治百病,可是你的健康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保护?怎样保护才算得当?保护某一方面健康至于会不会影响其他脏器的功能?这些问题就要麻烦您自己去弄清楚了,广告商又怎能正面回答呢?
为了避免宣传中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广告商通常会派出一个“托儿”,此人多是天生丽质,有着魔鬼的身材和天使的面庞,在电视上举着保健品说自己原来有多么肥胖多么丑陋,自从“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服用了该保健品就变得多么骨感多么迷人,但观众一看就该问了:“我怎么知道电视里的人以前是什么样呢?”于是各位明星便纷纷披挂上阵,现身说法,这下观众一看,果不其然,郭德刚是比原来瘦了不少,至少肚子小多了。可是有些观众又说了:“这设想的角度对视觉效果会有影响,谁知道郭德刚的肚子是不是真的小了?”结果没过几天,发现隔壁老张家大胖闺女似乎比原来瘦了点,一打听得知人家是吃了藏秘排油,于是您终于决定也“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到药房买了一盒,可是这药到您这就不见效了,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油然而生,您一气之下便将郭德刚告上法庭。可是,您为什么不把电视上其他的“托儿”和隔壁老张家的大胖闺女一块儿告上法庭呢?原因很简单,“托儿”您不认识,隔壁老张家的大胖闺女又太熟,只有郭德刚处于二者之间,看来只有告他最合适不过了——即认识又不用怕撕破脸。
您或许会说,要不是郭德刚做广告代言,您压根儿就不会相信,您相信广告是因为相信郭德刚,那我就不禁要问:如果郭德刚在一个不知名的小报上作广告,您会看上一眼吗?
因此,第三个也是最应该为广告的虚假宣传负责的则是各大新闻媒体。
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以及人民的耳目喉舌,各大新闻媒体应该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按照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发布在媒体上的广告因其具有一定的新闻属性也应该属于新闻的范畴,既然是新闻就应该追溯其真实,就算广告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新闻,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新闻媒体也有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说连宪法赋予其公共监督权的新闻媒体都不知道自己发布的广告是真是假,甚至推卸其监督责任,那么郭德刚作为个人就更没有监督广告真实性的义务了。
现在无论是销售商还是广告商都讲究利用“大型媒体优势”,什么叫“大型媒体优势”?同样是花钱打广告提高知名度和销售量,您说是在中央电视台打广告的作用大,还是在苏家屯区电视台打广告更有力度?这里所涉及到的不仅是覆盖范围和受众多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信度。
就好比说,您在火车站西侧的公共厕所旁边地摊儿上,看到一份花花绿绿的小报,其头版堆砌着一些“少妇的心事”“一个侏儒的军官梦”“十五岁奇男子十年不吃饭”“十八岁少女用爱换回杀人犯的悔悟之心”之类的新闻,下面一半的版面印着“郭德刚向您推荐藏秘排油”的广告,此情此景令人情不自禁的联想“大概郭德刚本人还不知道呢,等过两天知道了,保证得告这家公司盗用其肖像权。”相比之下,您订购的《人民日报》上,大幅的布莱尔与小布什亲切握手的照片下面,一个小豆腐块儿上,郭德刚眯着眼睛一脸坏笑的向您推荐藏秘排油,即使者图片做得再假,哪怕一看就知道用“移花接木”在马三立的身子上拼了个郭德刚的脑袋,但在“人民日报”四个大字的光辉照耀之下也不由得您不信——这就是所谓的“权威效应”。
因为我们都知道,在大型媒体上做广告,价格不菲,所以凡是敢在中央电视台打广告的企业肯定是挣着钱了,挣钱多说明买这个产品的人多,买该产品的人多说明这东西货真价实属于“老百姓信得过的产品”——那我还等什么呢?赶紧买来试试吧。“试试看”的决心不是那些明星赋予的,而是明星背后庞大媒体的强有力的支持,媒体的力量令你打破了所有的迟疑——在电视台的监督下播出的广告,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相信呢?
现阶段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对广告真实性的相关问题做出明文规定,广告的虚假宣传一时也很难找到其负责人,不过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虚假宣传不应由代言明星负责。“代言人”不过是个扩音器,只有真正控制扩音器的人才是责任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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