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现役军人子女;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残疾军人;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和华(归)侨子女[系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者,并需经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高中阶段获得市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台籍考生;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3. 对下列考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对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 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6.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录取。高等学校定向招生计划在学校调档线以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提供填报定向招生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7. 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在录取时,经有关单位推荐,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给予一定的照顾。
8. 对艺术特长生考生的录取,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9. 对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录取,按照《北京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以上标注符号“*”的项目中的照顾对象仅适用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