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4日下午结束的2004年新疆自治区招生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即将出台的《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对报名和考试中的各类违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凡有夹带纸条、抄袭行为的,将取消考生的考试、录取资格。招生工作人员有违纪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考生”舞弊定义
据《乌鲁木齐晚报》报道,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的;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它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处理方法
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工作人员”违规范围
招生人员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标准学生的;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处理方法
招生人员和与之相关人员如有发生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