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规定对西藏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作出明确界定,将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
规定指出,在西藏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规定对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作出明确界定:西藏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西藏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西藏有关规定迁入西藏一年以上(即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的;在西藏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的经营者,其子女按户籍有关规定迁入西藏三年以上,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三年以上的;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的子女,户籍在藏的;自治区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
规定指出,西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以及驻内地办事处、单位干部、职工的非直系亲属,需户口迁入西藏三年以上,高中阶段在藏就读,具有西藏高中三年完整学籍,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规定要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中学生实行统一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科学规范,严格管理。各学校要严格学生档案、学籍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户籍管理和户口项目变更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严密户口迁移手续,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各级招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教育、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据悉,从2006 年起,西藏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具体执行意见,将由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制定。
作者:记者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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