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志愿和建立档案
1.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考志愿表。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认真阅读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分数,加之参考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级招办及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考志愿的指导。
2.第一批本科录取时继续实施复征志愿。复征志愿工作实行考区招办负责制,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3.上线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报考志愿表(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缺任何一项均不予建档。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档案中要装入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盖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的公章,重点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家长在青经商的还必须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五年以上)复印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并签字)装入考生档案。
4.考生的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报考志愿表、成绩信息、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五部分。电子档案同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考生档案中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填写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6.资格审查与档案管理: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簿原件由省招办审查(审查后户口簿原件退回考区招办),这部分档案由省招办负责直接邮寄到考生所录取高校的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高职)及艺术考生的档案由考区招办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区招办领取后带往被录取的院校。
享受优惠照顾条件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考区招办于5月15日前,按规定条件严格审查核实后,并将享受照顾条件的考生名单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于5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招考部门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严防高考移民和不符合高考报名规定的考生。假户口簿不再退回,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冒名考试和假学籍考生将严肃处理。涉及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录取程序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学校在青计划及比例予以投档,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审查确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我省按以下程序实施分批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察学等本科,航海类,体育(本、专科),艺术类本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他经我省批准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
4.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5.省内少数民族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其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6.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不含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我省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老高职及五年制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省内外院校的本科定向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随招生院校录取批次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