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规要被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以下考生享受优先录取政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工作人员违规要被开除公职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级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所指违规行为包括: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以各种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作者:得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