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志愿填报
1.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考生的志愿表(卡)一经填定,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一律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市)招生办填报、采集志愿。
3.高考志愿分提前录取(分本科、专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主要是区外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主要是区内一般本科院校)、第四批(生源相对较好的专科、高职院校)、第五批(专科、高职院校)。
4.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七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音乐专业;(5)美术专业;(6)体育专业;(7)按艺术类分数线录取的文艺专业。
每个考生在提前录取志愿栏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不得跨类混报。
5.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6.在西藏招生的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含军事院校)原则上为限报院校。
7.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公布后进行。各地(市)招生办须在6月30日前将考生志愿信息采集、汇总,校验准确无误后制成光盘,并用油性笔在光盘上签字确认,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六、录取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西藏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西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7.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 加10分;
9.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下列奖项者,加20分(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
(3)“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4)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6)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10.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限在西藏所属中学就读的),加20分;
11.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2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照顾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照顾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三)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专业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
(六)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