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考试性质和目标
一、考试性质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新课程高考(Q吧)应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适当的灵活度.
二、考试目标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文科·课程标准实验版)》(以下简称《大纲》),结合海南省基础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文科·课程标准实验版)(供海南省使用)》(以下简称《说明》)的数学科部分.
制定《说明》既要有利于数学新课程的改革,又要发挥数学的基础学科的作用;既要重视考查考生对中学数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查考生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潜能;既要符合《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标准》)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要求,符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大纲》的要求,符合《海南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指导方案》和海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实际情况,又要利用高考命题的导向功能,推动新课程课堂教学改革.
(一)考核目标
1.知识目标
知识是指《标准》所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系列1和选修系列4中的数学概念、性质、法则、公式、公理、定理以及由其内容反映的数学思想方法,还包括按照一定程序与步骤进行运算、处理数据、绘制图表等基本技能.
对知识的要求依次是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
(1)了解:要求对所列知识的含义有初步的、感性的认识,知道这一知识内容是什么,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照样模仿,并能(或会)在有关的问题中识别和认识它.
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动词有:了解、知道、识别、模仿、会求、会解等.
(2)理解:要求对所列知识内容有较深刻的理性认识,知道知识间的逻辑关系,能够对所列知识作正确的描述说明并用数学语言表达,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内容对有关问题进行比较、判断、讨论,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问题的能力.
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动词有:描述,说明,表达、表示、推测、想象,比较、判别、判断,初步应用等.
(3)掌握:要求能够对所列知识内容进行推导证明,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讨论并且加以解决.
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动词有:掌握、导出、分析,推导、证明,研究、讨论、运用、解决问题等.
各部分知识的整体要求与定位参照《标准》相应模块的有关说明,依照《大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