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申请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报名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1)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证明表》。
(2)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汉族考生证明表》。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报考高等、中专学校的“三侨”考生审核表》。
(4)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体育竞赛优胜者审核表》。
(5)获省级以上艺术竞赛优胜者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艺术竞赛优胜者审核表》。
(6)获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本省2005—2006学年度普通中学应届考生可不提交。
(7)获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8)思想政治品德事迹突出的应届考生:提交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9)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应届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0)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一等奖以上的应届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1)获国家运动健将称号的应届考生:提交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2)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提交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3)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4)台湾籍考生:提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籍考生登记表。
(15)烈士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1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复印件。
(17)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交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18)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19)驻西沙部队官兵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分别是海南军区政治部、南航部队政治部、海军榆林基地政治部、武警海南总队政治部、海南省公安厅现役办)出具的证明(证明本人在西沙部队工作的起始时间及所在部队的编号)。
(20)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审核表》。
7.符合下列特征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退出部队现役考生: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退伍、复员、转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残疾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5)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牺牲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五)报名点组织报名工作的程序
1.接收考生或委托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分发《报考卡》,组织考生购买《查询卡》和报考资料;收取考生缴纳的报名考试费。
2.现场审验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审验一致后将原件当场退还考生或委托人,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报名材料。
3.现场核查考生或委托人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齐全、完整,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当场退还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并通知考生限期补齐后再提交。
4.指导考生进行网上报名。
5.组织人员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考生提交的学历、学籍等报名材料;将考生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安部门审查;依据考生户籍和学籍等材料的审查结果在网上确认考生的报名资格(对经审查准予报名的省内就读考生,由市县招生办主任在高考报名系统上确认,对经审查准予报名的省外就读考生,由市县教育局分管招生的领导在高考报名系统上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将考生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上送省考试局;经审查不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市县招生办通知考生本人。
6.组织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往届生、“三校”应往届生,在省外就读的应往届生和其他考生,进行现场拍照电子相片。
7.给考生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要求考生认真校对本人的报名信息,校对无误的由考生签名确认,有误的指导考生现场修改,重新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交考生重新校对并签名确认。
8.打印考生体检表,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9.将体检结果打印告知考生,并让考生签名。
考生的报名材料,除按考生纸质档案建档规定需装入考生纸介档案的以外,其余材料由市县招生办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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