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报考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其更改补充规定执行。
军事院校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职业技术教育司制定的《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方法》及我省为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的体检工作细则执行。
(2)体检工作由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4)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在考生报名后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必须于4月底之前体检完毕(包括需复查的)。确需进行体检复查者,须由原体检医院提出,经当地招考办同意,可介绍到上一级医院复查,复查结果如有争议由省招考办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5)考生须按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的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缴费,县(市、区)招考办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14.全国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5.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控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Q吧)、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 文化统一考试时间表:
(2) 专业测试及时间。
报考外语院校、专业及报考科技外语及需要加试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均须参加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时间在6月10、11日两天内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统一集中在云南师范大学进行。考试时间为3月 8 日至3 月 19日。
(3)报考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须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全省音乐学(师范类)、美术学、艺术设计等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集中在云南艺术学院进行。统考时间为1月22日至1月26 日。省内艺术类其他非统考专业考试和省外(部属)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间,由各招生学校自行确定。考生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全省统考专业的专业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发放参加文化考试成绩通知单,统考成绩在同类专业中通用,但统考专业和非统考专业的专业成绩不得兼用。专业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通知考生。考生不论任何原因未参加专业考试者一律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4)文化统一考试试卷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评阅。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对成绩有疑问的,在考生收到高考成绩后,于6月28日前可向当地招考办申请并办理查分手续。省招考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卷面分数进行复查。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9.统一考试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
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艺术(理)、体育(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数学科分为文科卷、理科卷,文史类的数学为文科卷,理工类的数学为理科卷。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外语听力测试计入外语总分。
两个考试科类的全部科目分值为: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每科类总分为750分。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我省将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我省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21.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招考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招考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对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4.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4月15日之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省招考办。
25.省招考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6.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在我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7. 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8. 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9. 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0. 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1.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所隶属的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汇总、核定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2. 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考办。
33.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通过《云南招生》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