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符合《贵州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二、报名办法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含参加省外院校艺术专业考试的考生)于2007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到户口所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并现场摄像(此次摄像用于艺术专业考试和文化统考),领取由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打印的《贵州省2008年艺术类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须预缴报名费30元,文化统考报名时持该收据在文化统考报名费中抵扣)。考生持此表及身份证到所需报考院校领取艺术类专业考试准考证。各市(州、地)招生办于2008年1月4日前汇总本地区艺术考生报名信息,报省招生考试中心信息处。
凡获取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必须在领取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办理文化统考报名手续;未获取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也必须在领取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所在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办理文、理科类报名手续,参加6月7日、8日的全国高考(Q吧),并继续使用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
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要指导艺术类考生按要求认真、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名考试表卡和考生登记花名册,全面掌握所辖艺术类考生的报考情况,认真核查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号与文化统考报名号是否一致。
三、招生简章
在我省招生的各有关院校须按照教育部及我省艺术类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10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提供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纸质版和电子版)。各院校制定的招生简章须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简章文字要简洁,内容要实事求是。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招生院校必须在该校招生简章中公开宣传,但招生院校不得提出不符合招生规定的特殊要求。
省内各院校制定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还须经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
1、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考试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确保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要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地进行。
今年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仍采取美术设计类、音乐师范类统考和非师范类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等各招生院校分开考试的方式。
报考省外院校艺术专业的考生,我省组织统考的专业必须参加统考并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方可参加省外院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未取得我省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被高校录取;我省未组织统考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省外院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具备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资格。
全省美术设计类和音乐师范类统考须建立命题、评卷人员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高等院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组成,命题和评卷工作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命题、评卷、监考和考务人员的条件为: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廉洁自律、当年无子女和直系亲属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
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练耳须由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的规定处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专业考试,过时将不安排补考事宜。
各考点要加强信息公开,做好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要在专业考试结束一周内,将专业考试成绩(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式三份报省招生考试中心普招处、信息处和监察室,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考生的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春节前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在我省招生的省外艺术院校须按照教育部艺术类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予投档。
中职单报高职的艺术类考生,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初中五年制艺术专业的考生考试,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应在地区中考前进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外艺术院校在我省招生工作的管理,凡拟在我省设立专业考试考点的院校,要求如下:
(1)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8所参照院校(以下简称8所参照院校),可在我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
(2)在我省有指定性本科招生计划的院校(来函注明招生专业及人数),原则上不设置专业考试考点,但确因专业要求需设置专业考试考点的学校,须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提交专业考试实施方案和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专业考试考点;
(3)民办高校、独立院校和专科层次学校在我省不设置专业考试考点,在我省有招生任务的可直接使用我省统考(或相应专业考试)成绩,我省未开考的专业,由考生与学校联系。
2、文化考试
凡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考试,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
中职单报高职的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单独考试,初中五年制的考生参加各地区组织的中考文化考试。
五、填报志愿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根据贵州省2008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院校(系、科)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按志愿表的填报要求,准确无误地填报志愿。参加全省美术设计类和音乐师范类统考的考生,可填报省内任何相应专业招生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统考成绩的省外院校及专业;参加非师范类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等非统考专业的考生,应填报参加专业考试的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认可我省相应专业考试成绩的其它院校及专业。
报考未分招生来源计划省外艺术院校的考生,按所持有关省外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填报志愿,填报志愿的时间与高考文理科类考生同步。
填报志愿的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六、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
1、考生的思想品德考核,按照《贵州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2、考生体检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统一安排医院进行,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七、录取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艺术院校、专业的录取工作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录取工作原则上以考生文化成绩为基础,文化分上线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挡,录取时各招生院校必须按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简章中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文化考试成绩的投档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划定。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我省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我省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8所参照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文化分数线和专业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备案。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8所参照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原则上须达到我省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各招生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所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专业,但只有在所填报的艺术院校本、专科志愿录取落选后,方能转入文、理科类的录取;对只填报艺术类本科层次的考生可在艺术类本科录取落选后,转入文、理科类录取,转入文、理科类的考生,只能按转入时的批次及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艺术类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外,不享受其它照顾政策。
对报考在我省未分招生来源计划的省外院校(系、科)的考生,省招生考试中心于6月30日之前将其高考成绩和我省文化考试成绩投档控制分数线电告考生所报第一志愿院校,并通报我省招生考试中心普招处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省外院校(系、科)如不予录取,必须在7月6日前电告我省招生考试中心普招处,否则将不再保留其考生信息,不予转投下一志愿,遗留问题应由第一志愿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初中五年制艺术专科录取工作另行通知。
八、新生入学和入学复查
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按各院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由学校直接退回原籍,省招生考试中心不再安排录取。因学校录取工作造成的失误,应由学校负责妥善解决。
九、经费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报考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每生需缴纳报名考试费130元;参加全国高考文化统考,按高考收费标准需缴纳报名考试费。
十、加强领导
全省普通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美术设计类和音乐师范类专业统考成立省招生考试领导小组,由招生部门及有关院校招生工作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安排部署统考工作,组织专业统考的院校具体负责考试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非统考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分管招生的领导和有关院领导及纪检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并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行领导、监督和实施管理。
各院校务必要高度重视艺术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生工作的信誉。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艺术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杜绝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各级招生机构和各招生院校要做好招生信访工作和宣传工作,及时向考生、家长解答招生规定和有关政策,进一步增强艺术招生考试的透明度。
在报名、思想品德考核、体检、考试、录取新生等环节中,如有违反招生规定的考生和相关招生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