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3月21日讯(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章仙踪)“按照国家稳定高等教育规模的总体要求,今后新办独立学院门槛将更高,要求将更严。”今天下午,湖南省教育厅召开全省独立学院工作会议,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下发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研究讨论湖南独立学院进一步发展、规范办学和提高质量等问题。
最近出台的《办法》坚持对独立学院“积极支持、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独立学院“优”、“独”、“民”的原则,明确了独立学院的属性、享有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明确了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明确了普通高校参与办学的无形资产必须计入独立学院办学总投入,明确了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的具体要求、独立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明确了独立学院规范办学行为和独立学院学生的有关权益,明确了独立学院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和维护安全稳定的职责等。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独立学院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独立学院学生在升学、就业、评奖评优、以及纳入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独立学院存续期间,参与举办的合作双方均不得抽逃、挪用学院资产。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独立学院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该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普通高校可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独立学院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2008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独立学院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均以独立学院名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2008年秋季前入学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可申请获得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
《办法》规定,关于做好现有独立学院规范和办学许可证发放工作,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5年的过渡期,并明确相关政策: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到2007年,全国有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86.6万人。湖南现有15所独立学院,从2003年起开始招生,2007年湖南独立学院招生数为2.4万人,在校生达7.6万人,占到了普通高等教育规模的17%。
“目前的重点工作是对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要求、提高质量。”湖南省教育厅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张放平在会上指出,湖南省独立学院的办学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质量总体发展是健康的、稳定的。按照国家稳定高等教育规模的总体要求,今后新办独立学院门槛将更高,要求将更严。希望各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负责人认真学习《办法》,认真研究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问题;各校还应认真思考下一步学院如何向前发展的问题,按照《办法》要求拿出各校的发展方案。省教育厅也将综合各校发展方案,整体考虑全省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与效益,出台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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