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Q吧)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湘潭大学,注册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2-8293275、8293451,传真:0732-8293452,湘潭大学招生网网址:www.xtu.edu.cn,电子邮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座落在毛泽东主席的故乡——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点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关于招生改革的调研,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市场需求状况、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寄(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由学校组织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测试与考核时间、地点、科目等以当年保送生招生简章为准;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和专项水平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保送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专业,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但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与专业密切相关科目成绩突出的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指定的选考科目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八条 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Q吧),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我校所在批次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总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占60%、文化考试成绩占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关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7】34号)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保送生、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湘潭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开通“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