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立项重点建设的高校,也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 湖南大学是一所理科基础坚实、工科实力雄厚、人文学科独具浓厚文化背景、经济管理学科富有特色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设有研究生(Q吧) 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分南、北两个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
邮政编码:410082
联系电话:0731-8823560 8823067 8823760
传真:0731-8823070
E_mail:admi@hnu.cn
http:// admi.hn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每年组织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合格成绩通知。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符合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不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进行综合考核(面试和笔试),考核成绩作为保送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湖南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或生源所在地省军区)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工作。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须参加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并列第一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1)第一、非第一志愿考生同时投档到本校,院校级差为“20-20-20-20”;(2)第一、非第一志愿考生未同时投档到本校,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3-2-2-1”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Q吧)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选考科目上线生源不足,则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内容明确规定外,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级级差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英语(Q吧)科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八条 报考本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招生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办法按综合分(综合分 = 考生高考原始分数 ÷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 100 +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 在满足生源所在省招生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本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美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综合分(综合分=考生高考原始分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300+专业成绩,其中专业成绩指本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色彩、素描单科满分均为1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对湖南省美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湖南省有关招生文件执行。美术类考生入校后要求参加专业复试。
第三十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对于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不需加试徒手画。
第三十一条 对于经本校项目测试认定良好的艺术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项目测试成绩为优秀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第三十二条 经本校项目水平测试达到要求的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三十三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本校化学、车辆工程、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且高考成绩位于前列的考生,择优选拔100名(每个专业不超过25人)考生实行本-硕连读学制。
第三十四条 为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办学理念,加速培养基础宽厚、学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校近年来致力于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程,开设了李达自然科学实验班、李达社会科学实验班、李达人文科学实验班。学校将从录取的考生中,挑选100名优秀考生进入李达实验班学习。在李达实验班两年学习期满后,合格的学生,可以选择转入到相应的专业学习,自然科学实验班的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选择专业,社会科学实验班的学生可在人文和社会科学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人文科学实验班的学生可在人文科学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享有优先保送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获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我校按以下办法予以录取:高考投档成绩(高考文化总分+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在生源地的投档线者,我校按其第一志愿专业予以录取;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第一志愿专业予以录取;自主选拔考试成绩为良好、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安排专业予以录取,但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按退档处理;自主选拔考核成绩优秀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地投档线的考生可申请进入我校李达实验班或本-硕连读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电气信息类、新闻与传播学类专业实行按专业大类录取。
第三十七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四十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