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前科消灭”制度,昨受到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肯定
现年18岁的彭州某中学高三学生刘晋(化名),曾因爱枪入迷竟自己造出了一支火药枪,被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由于有犯罪前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今后将注定与这段“灰色轨迹”如影随形。
去年5月,彭州市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前科消灭”制度,将刘晋列为第一人。今年1月10日,彭州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注销对刘晋的有罪宣告,这也意味着在刘晋的档案中将抹去他的犯罪记录。昨日,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到彭州法院调研“前科消灭”制度,肯定了该制度的积极意义。
仅限在校未成年轻微犯罪
刘晋犯罪,是偶然,也是一种必然。“从会走路起,我就喜欢上了枪!”刘晋说。2006年3月初,按照枪械构成原理,对枪已达痴迷程度的刘晋制造了一支火药枪。同年3月23日,刘晋将火药枪拿出来炫耀时,被学校保卫人员挡获。后经成都警方鉴定,刘晋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06年9月21日,刘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彭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
根据彭州法院拟定的《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一定条件内,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第七条规定:前科消灭制度的范围,适用于在校未成年犯罪,且所犯罪为过失犯罪,或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
刘晋不幸中的万幸,成为彭州法院试点“前科消灭”制度第一人。
有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从去年6月起,刘晋的“前科消灭”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去年9月20日,刘晋缓刑考验期已满。6天后,刘晋的班主任出具材料证明刘晋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去年11月13日,刘晋的父亲向彭州法院递交申请书,称刘晋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他出于爱好缺乏引导所致,根本没有其他恶意。接着,刘晋所在辖区派出所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刘晋在缓刑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去年12月31日,彭州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裁定注销对刘晋的有罪宣告。会上,副院长代正伟说,刘晋符合“前科消灭”的条件,应当裁定注销其有罪宣告。副院长黄玉春也认为,这是一个创新和探索,对刘晋实行“前科消灭”有助于他顺利回归社会和以后的发展。
今年1月10日,彭州法院不公开作出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刘晋在执行刑罚期间,其所在学校、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均能证明申请人刘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依照彭州法院《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注销对刘晋的有罪宣告。当日,法院将裁定书送达到当事人手里,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央政法委给予充分肯定
昨日上午,中央政法委、四川省、成都市有关部门领导专程到彭州调研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工作情况,对彭州法院“前科消灭”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彭州法院院长张志伟介绍,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个前科报告制度意味着一旦有人犯罪获刑,将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对此,彭州法院经过调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跟国家刑事政策并不违背。目前,该制度落实还需在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中予以明确,寻求法律的支撑点。
根据大量调查事实表明,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前科标签”重压下,将严重妨碍其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前科消灭”,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记者: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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