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二)少年班考生。申请报考高等学校少年班,必须是智力超常、成绩优异且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初、高中在校学生(不包括高中应届毕业生)。首先由招生高校进行资格审查及预选并发给准考证。考生接到高校准考证后方可向所在中学递交参加普通高考(Q吧)的书面申请,经所在中学审核出具证明后,方可持准考证、申请书、中学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参加高考报名。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报名手续,同时采集考生报名信息。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上报高考报名信息时,须单独上报少年班花名册和报名信息。
(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时只能选其一项,不能兼报。报名参加高职统考必须具有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中等职业技能证书。
(四)省教育厅批准的英语(Q吧)、信息“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双特色对口升学考试,也可以报名参加高职统考,但二者只能选其一,且选报高职统考须取得中等职业技能证书。非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不能报名参加双特色对口升学考试。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 非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报名时间
我省2009年普通高考实行网上报名,分两次进行。第一次:2008年11月20日至23日,艺术、体育类考生网上报名;第二次: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月15日,其他科类考生网上报名。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名的考生于2009年3月10日至20日进行网上补报名。此外不再接受任何情况的补报名。
三、报名地点
(一)报名点只能设立在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经教育行政机构审批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各种补习学校和培训学校不能设置报名点。
(二)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的所有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设立的报名点报名。由于父母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学籍与户口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回户口所在地报名确有困难的,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学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就地报名,否则只能回户口所在地报名。
本省户口的普通高中往届生,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报考。如因文化补习、迁居、投靠亲友、随父母外出等原因要求在非户口所在地报考的考生,在当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准许的情况下,可以由考生本人书面申请,在非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中职生只能在户口所在地报名。社会人员必须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三)由外省迁转户口到我省报考的考生,必须在我省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报名时间内,即艺术、体育类考生在2008年11月23日前,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非艺术、体育类考生在2009年1月15日前办理我省正式户籍。否则不能在我省报名。
(四)省及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造成考(Q吧)生在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如学校统一组织在非户口所在地报名,需由中学商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书面报请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如考生个人要求在非户口所在地报名,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报名。上述两种情况要从严控制,报名情况须报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备案。
(五)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应提供就读中学学籍、学历证明和书面鉴定材料。往届生报名时要提供往年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的纸介质档案资料。
四、报名资格审查
(一)考生报名前必须严格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方可报名。
(二)考生资格审查由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由各报名点负责实施。
(三)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文凭等证件。应届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可由就读学校出具证明,结合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籍档案确认其学历资格。报名后在考试前如考生不能达到毕业、肄业或结业条件的,不能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由考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材料,考生所在教育考试机构不发给准考证。
(四)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报名点(学校)要通知考生尽快办理;退伍军人未来得及办理身份证的,须持户口簿和乡镇(街道)以上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现役军人没有身份证的,须持军官证及现服役部队政治部(处)的身份证明材料;是本地户口但身份证号为外省(市)的考生,必须持户口簿或乡镇(街道)以上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上必须有考生照片(加盖骑缝章)和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五)考生资格审查一律出示证件原件,同时上交各类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由资格审查人员签名后汇总交县(市、区) 教育考试机构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