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考试性质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的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高考(Q吧)应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和必要的区分度以及适当的难度。
Ⅱ 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时间:150分钟,试卷满分300分。
三、科目分值:
物理110分、化学100分、生物90分。各学科试题只涉及本学科内容,不跨学科综合。
四、题型:
试卷包括选择题和非选择题,非选择题一般包括填空、实验、作图、计算、简答等题型。
五、试卷结构:
1.试卷分为第I卷和第Ⅱ卷。
第I卷为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的必考题,题型为选择题,共21题,每题6分,共计126分。其中物理8道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化学7道题(单项选择题),生物6道题(单项选择题)。
第II卷由物理、化学、生物三种的必考题和选考题构成。物理、化学、生物各科选考内容分值控制在15分左右。
2.物理4个选考模块,考生从中任意选做一个模块的试题:化学3个选考模块,考生从中任意选做一个模块的试题;生物2个选考模块,考生从中任意选做一个模块的试题;但均不得跨模块选做。
3.组卷:试卷按题型、内容和难度进行排列,选择题在前,非选择题在后,同一题型中同一学科的试题相对集中,同一学科中不同试题尽量按由易到难的顺序排列。
Ⅲ 各学科考试能力要求、内容
物理学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对新生文化素质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物理课程标准》(实验)》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理科·课程标准实验版)》,结合宁夏教学实际,确定高考理工类物理科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知识和能力两个方面。
高考物理试题着重考查考生的知识、能力和科学素养,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意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注意物理知识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广泛应用,以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新生,并有利于激发考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增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形成正确的学校选拔新生,并有利于激发考考学习科学的兴趣,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促进“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课程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考试的能力要求
在考查知识的同时,注重考查能力,并把对能力的考查放在首要位置。通过考查知识来鉴别考生能力的高低,但不把某些知识与某种能力简单地对应起来。
高考物理科要考查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理解能力:理解物理概念、物理规律的确切含义,理解物理规律的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简单情况下的应用;能够清楚认识概念和规律的表达形式(包括文字表述和数学表达);能够鉴别关于概念和规律的是而非的说法;理解相、关知识的区别和联系。
2.推理能力:能够根据已知的知识和物理事实、条件,对物理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或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能把推理过程正确地表达出来。
3.分析综合能力:能够独立地对所 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弄清其中的物理状态、物理过程和物理情境,找出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及有关条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够把一个复杂问题分解为若干较简单的问题,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运用物理知识综合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4.应用数学处理物理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具体问题列出物理量之间的关系式,进行推导和求解,并根据结果得出物理结论:必要时能运用几何图形、函数图像进行表达、分析。
5.实验与探究能力:能独立地完成表1、表2中所列的实验、能明确实验目的,能理解实验原理和方法,能控制实验条件,会使用仪器,会观察、分析实验现象,会记录、处理实验数据,并得出结论,对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能运用已学过的物理理论、实验方法和实验仪器去处理问题,包括简单的设计性实验。
这五个方面的能力要求不是孤立的,着重对某一种能力进行考查的同时,在不同程度上也考查了与之相关的能力。同时,在应用某种能力处理或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往往随着着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过程,因而高考对考生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考查渗透在以上各咱能力的考查中。
二、考试内容与要求
考查力学、热学、电磁学、光学、原子物理学、原子核物理学等物理知识,考虑到课程标准中物理知识的安排和宁夏2008年毕业学生的教学实际,把考试内容分为必考和选考两部分。
必考为必修模块物理1、物理2和选修模块3—1、3—2的内容,具体考试范围与内容要求见表1:
选考为2—2、3—3、3—4、3—5四个选修模块的内容,考生任意选考一个模块的内容,全体考试范围与内容要求见表2。
对各部分的知识内容要求掌握的程度,在表1、表2中用数学I、II标出。I、II的含义如下:
I.对所列知识要知道其内容及含义,并能在有关问题中识别和直接使用。与课程标准中的“了解” 和“认识”相当 。
II.对所列知识要理解其确切含义及其他知识的联系,能够进行叙述和解释,并能在实际问题的分析、综合、推理和判断等过程中运用。与课程标准中的“理解”和“应用”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