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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简章

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简章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自愿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报考简章、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省招生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条 高校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文史类、文科音乐类、文科美术类、文科体育类和理工类、理科音乐类、理科美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报其中一类;另外,在后续填报高考志愿时,只有报考了文科或理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还可以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院校(专业),其余类别之间不能兼报或跨报。

第五条 拟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完成后,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书面同意者外,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含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招考中心,下同)指定的报考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县(市、区)高招办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报考确认点。各报考确认点要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现场确认程序、确认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设立窗口以方便考生查询。

第六条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近几年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七条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应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报名并确认。

第八条 考生报名、现场确认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0日至16日(双休日照常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还须提交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和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校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确认点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的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亲自签名以示负责,同时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十条 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费。

第十一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报考确认点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考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十三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厅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考生报考确认点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同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福建省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于2009年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六条 2009年全国统考实行省教育厅已向社会公布的与高中新一轮课改相应的高考改革方案。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音乐、文科美术、文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音乐、理科美术、理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有关考试的具体要求请参阅省教育厅编印的《考试说明》。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报考高校外语专业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高招办在招生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及要求另文通知。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拟报考需要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按各地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于2009年6月4日(正常上班时间段)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领取本人准考证,并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考生必须按时参加全国统考,遵守考生守则及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觉诚信应考。

第二十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得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教育厅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怀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确认点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统考成绩达到当年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高校和省高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共同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组织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考生可直接或通过省高招办所提供的途径向高校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及未录取原因。

第二十五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福建省高招办核准并加盖福建省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根据福建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到高校办理入学注册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及时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于2009年8月10日后(正常上班时间段)到户籍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核对录取情况,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资料以及有关的《录取信息确认表》,到高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及时将本人报考资料等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及其他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资料原封不动交回原签领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等,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资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网上报名、现场确认、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防范虚假信息的误导和各类招生考试诈骗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和填报升学志愿规定以及报考“高职单招”考生的报考办法另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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