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遵守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简章、省高招委、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省招生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条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同意者外均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招考中心,下同)指定的地点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Q吧)承诺书。
第五条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六条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七条 考生报名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双休日照常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有关样表(卡)、报名程序及报考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卡)的内容。
第八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和填涂有关表(卡),现场采集考生本人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报名点计算机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卡)及其他有关表(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费。
第十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考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