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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津市教委正式公布《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组建考试和高招录取争议仲裁机构,接受考生、高校和教育考试机构之间的矛盾争议仲裁申请。
依照上述文件规定,考生在整个考试过程中与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发生的争议和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都将由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给予解决。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组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各由7人~11人组成的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并聘请公道、正派的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长以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担任裁决员。文件还明确规定,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长的裁决员应不少于裁决员总数的2/3。(记者李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