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科技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57
五、学校地址: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邮编300222)
泰达校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13大街29号(邮编300457)
2008级新生安排在泰达校区。
六、学校概况及办学特点
天津科技大学是中央与地方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中央部委属院校——天津轻工业学院,2002年更名为天津科技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正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具有培养博士后、接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是为军队培养后备军官的签约高校。
学校在校生18000余人,占地面积1600余亩,建筑面积50多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73亿元,藏书量160余万册,中外期刊2000余种。学校拥有“轻工技术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9个,工程硕士学位授权领域10个,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科专业4个,本科专业46个。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1个,省部级重点学科6个,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各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行业技术中心9个。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1750人,博士生、硕士生导师269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500余名。学校坚持“尚德尚学尚行,爱国爱校爱人”的办学思想和育人理念,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生命线,坚持以学生为本和“质量立校”,建立了教学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导师制,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辅修双学位专业。对于学习优秀的学生,根据学习成绩和志愿以及学校条件,在入学一年后可以进行专业调整。对于特别优秀的学生,毕业时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Q吧) 。
学校雄厚的师资力量、强大的科研开发实力、先进的实验设备、完善的学习生活设施、优雅的校园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高素质学子选择天津科大,毕业生深受社会和用人单位的欢迎,本科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在天津市市属高校中始终处于前列。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0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学校也可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报考状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学金
第九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为:普通类专业3200—4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3000元/生/年(中澳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中澳合作办学专业按学分标准收取,公共基础课每生每学分250元,外教英语(Q吧)课和专业课每生每学分470元,每年具体收费数额按当年所选学分计算,每年每生约180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8年新生入学须知。如遇学费标准调整,依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学校设有学习优秀奖学金、朱颖奖学金等十多项专项奖学金,此外还有国家奖学金、国防生奖学金,以及企业和个人赞助的十多项奖学金,每学年获奖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40%。学校还设有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Q吧)成绩优秀的新生,具体规定见《天津科技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励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补助,通过刻苦学习和劳动可以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艺术类专业录取依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院校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我校第一外语教学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第一外语教学为日语(零起点)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凡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并且必须参加高考英语口试,口试成绩合格,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录取政策
我校为军队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与军事院校同在提前批次录取,招收经政审、面试、军检合格的考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5000元/生/年的国防奖学金,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毕业后到部队工作,其他各项待遇与普通学生完全相同。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对于文艺、体育特长生,经我校考核且合格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录取。
第六章 报到与入学
第二十二条 拟被录取的考生,经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该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报到要求准时报到,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招生录取的规定对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进行复查,凡有违反招生政策或不符合录取标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我校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天津科技大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考生可以采取信函索取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ust.edu.cn
E-mail:zsjy@tust.edu.cn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咨询电话:022-60273336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