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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在复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高考移民”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凡父母户口不在我区,截至2009年4月1日,本人户口迁入我区未满两年并在我区实际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两年者,均为“高考移民”。本人户口迁入我区不满两年,随父母一方迁入我区的单亲家庭考生,父母一方已死亡的须提供正规死亡证明;父母户口迁入我区之日前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户口迁入我区后办理离婚手续的,要依据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2009年1月4日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的解释说明,按“高考移民”认定。考生经再次核查认定为“高考移民”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填报志愿资格。已经录取的,将通知录取院校取消其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