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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一)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2008年12月7日前在京落户者)。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可以报考。报名时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考外,其他情况不得报考:

  (1)体育类中专校的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名参加体育类单独招生,不能参加其他类型的考试和招生。

  (2)艺术类中专校的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全国统一招生艺术类专业。

  (四)报名办法

  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08〕30号)要求,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二、志愿填报

  考生填报志愿一律采取网上填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填报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要按录取批次顺序选报,艺术院校(专业)本科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院校、体育院校(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外交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参加提前批次录取;其他本科院校分别参加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录取;艺术类高职在本科之后录取;最后进行其他高职(专科)(以下简称专科批次)录取。

  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填报参加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艺术类高职录取院校的志愿,网上填报志愿时间为5月12日8时至17日24时。第二次填报专科批次录取院校的志愿,网上填报时间为7月28日8时至7月29日24时。

  志愿栏目按录取批次顺序设置,考生填报志愿学校的顺序及数目如下:

  提前批次可选报两个顺序志愿学校;

  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可在本批内各选报四所学校:第一志愿一所学校,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包含A、B、C三所学校;

  艺术类高职可选报两个顺序志愿学校。

  专科批次可选报四个顺序志愿学校。

  以上每个志愿学校可选报五个专业,并填报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专科批次的正式志愿录取结束时,如高等学校计划未完成,根据情况将重新征集考生志愿。每批次征集志愿可选报三所平行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可选报三个专业,并填报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录取时,对顺序志愿(本科批次的第一志愿,提前批次、艺术类高职及专科批次的各个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对选报同一志愿学校的考生按招生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二志愿录取。

  对平行志愿(本科批次的第二志愿、征集志愿,专科批次的征集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投档,每个考生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平行志愿从A到C学校的志愿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学校。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相同分数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投档条件时同时投档。各批次的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

  考生在选报志愿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考生应把个人志向与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并结合本人在中学阶段的德、智、体、美条件实事求是地填报志愿。

  2. 考生填报志愿,要严格按照《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

  3. 考生应认真了解招生学校情况及有关招生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网上选报志愿,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各种照顾对象应在填报志愿前办理相应证明手续,办理手续时间及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5月底前在校内张榜公布。

  考生志愿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录取的重要依据,志愿填报时间一经截止,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考试与评卷

  考试和评卷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测试成绩计入总分。

  各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语文、数学(文)、数学(理)、外语(含听力测试满分30分)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总成绩满分为750分。

  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学校、监考教师都必须按考试规定、程序工作。

  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

  六月七日(星期日)上午9:00—11:30 语文 下午 3:00—5:00 数学

  六月八日(星期一)上午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3:00—5:00 外语

  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外语口试;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和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体育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有关高等学校需要进行体育测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面试。考生必须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应试,过期不予补试。

  (二)关于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的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实行网上评卷。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含体育考试和外语口试成绩)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3月1日至20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6月10日—11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于6月底进行,地点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商定(具体时间、地点考生以6月下旬接到的《军检、面试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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