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广西高考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2011年高考报名期间采集考生具有加分或降分照顾的资格按如下内容采集。如果教育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加分或降分的项目、幅度以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20分;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20分;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以下奖项者,加20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下列全国竞赛一、二等奖者: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2)“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3)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下列国际竞赛获奖者:
(1)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2)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以上各奖项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2009年、2010年、2011年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以此形式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四)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与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同时进行)、认定的应届考生,加20分。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含2009年、2010年、2011年)者,加20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一)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二)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三)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五)对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五、同时符合第“一”、“二”、“三”、“四”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或降分分值。
六、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四条第“(一)”款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均不得超过20分。
七、本照顾政策的公示方式。
(一)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具体内容:第“二”条、第“四”条的第“(一)”、“(二)”、“(三)”、“(四)”款、第“六”条获照顾分的人员名单。其中,第“四”条的第“(四)”款“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除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外,还要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由教育部或我院进行公示。具体内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第“(四)”、“(五)”款获照顾分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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