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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放弃录取何川洋合理合法

来源:新京报 2009-7-13 11:53: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马光远:放弃录取何川洋合理合法

马光远 经济学博士,律师

  何川洋对于造假虽非“直接故意”,但起码属于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主观过错不可否认。何川洋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对于北大弃录民族身份造假的何川洋的行为,周泽律师认为属于侵犯何川洋受教育权的违法之举,并以造假者是其父母而非其本人予以辩护,认为过错并不在何川洋本人。

  实事求是地说,我觉得内在的逻辑禁不住推敲。笔者不否认何川洋的受教育权,但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并非一个完全的“公共产品”,我国的高等教育还没有发达到人人可以到自己理想的学校去接受教育的程度。很显然,北大作为教育领域的“稀缺资源”,是一个竞争性的私人产品。

  按照这个逻辑,北大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竞争性的“商品”,如何获得需要竞价,这就涉及到北大招生的录取标准问题。抛开北大的自主权不论,单就录取的原则而论,很显然,高校招生的基本原则并非完全以成绩论,而是考虑“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对于何川洋改民族身份的不诚信行为,北大作出的不录取的决定究竟违背了什么法律?又如何侵犯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如果北大罔顾何川洋修改民族身份的事实,录取了诚信有瑕疵的学生,很显然侵犯了别的有诚信的学生的受教育权。

  周泽律师说,不诚信的是何川洋的父母,而不是何川洋。修改民族身份的时候,何川洋还只是一个初中生,年龄不到14岁,根本不可能理解父母行为的性质。即或何川洋后来知道父母为自己改了民族成分,在木已成舟,户口簿上已经是少数民族的情况下,要求其在高考填表时“拨乱反正”,再改成“汉族”,是根本不可能的。

  这种说法不严谨,其一,其父母修改民族成分的时候,何川洋虽然只是一个初中生,但对修改民族成分这样的问题,其绝非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重大的民事行为具有辨别能力。且不说我国青少年现在明显的早熟现象,一个初中生,对修改民族身份意味着什么,要是不知道,是和事实严重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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