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学校不顾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另行设定更为严厉的体检要求。并且,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拒收、开除、强制休学或者强行隔离住宿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2004年9月,河北经贸大学55名携带乙肝病毒的新生被要求休学回家;2005年11月,山西农业大学强制29名乙肝病原标志物检测为“大三阳”的新生休学治疗,并要求取消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的入学资格;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令74名被检出乙肝阳性的新生退学。高校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也是对法律的严重违反。
目前我国已有多项法律法规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受歧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也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可见,在大学录取中任何对考生进行乙肝血清检查的要求和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均是违反法律的。
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外,目前我国大学招录中基于残疾、身高、容貌、户籍、性别等方面的歧视亦是相当严重,而这些歧视行为均为《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所禁止。此外,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以外的各种高考加分也是招录中的歧视现象,亦是导致教育机会不公的重要因素。这些都与宪法和法律相悖。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而受教育的公平机会是每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平等的起点。高校作为教书育人、授道解惑的场所,在遵守法律、尊重人权、实现平等机会方面,理应率先垂范,这样才有可能培养学生的平等观念,提升社会的尊重人权意识。
我们知道,当前在我们的社会就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严重歧视,但是这些歧视绝对不应在大学中发生。在现代社会中,歧视被视为野蛮的、不可接受的现象。2005年初,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H·萨默斯仅仅因为在一个会议上一句“女性学理科天生不如男性”的言论而遭致舆论的批评,最终不得不引咎辞职。这就是一个文明社会对待歧视的态度。如果我们的高校中,还发生公然的违反法律的歧视行为则是完全不应该的。
发起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
20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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