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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政审个人而不是其家庭 应有司法救济途径

来源:法制日报 2009-8-3 14:25: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政审考核的应该是个人而不是其家庭

  关于学生入军校政审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10月9日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对服现役和对政治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征收新兵不得征集的二十四种情形,并没有父母被治安拘留这一条。其中确有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的违法行为,但规定特别强调了本人能否正确对待,也就是说,对家庭成员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尤其看重本人的态度。

  与会专家对此案的一个基本看法是,军校作为一种特殊的高等教育与普通的高等教育不同,有一定的政审要求是应该的,不能片面强调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政审的内容方式需要严格规范,不能随意扩大化。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政审本身也有一个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问题。政审怎样进行,到底什么东西应该作为政审的考虑因素,什么不应该作为考虑因素,什么人的政审不能被通过,到底是犯了罪的被判刑的,还是其他的一些原因,行政法上应该有一定的界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公民依法诉讼、上访,不代表他的政治上表现不好。如果公民是因为行使了诉权而政审通不过,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另外,扈佳佳一案中的学生本人不是被拘留人,也不是上访人,这些事和她是没有关系的。从另一方面讲,也不能因为为了让孩子上学而让父母放弃他们的诉讼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军校警校的政审比一般学校严格是有道理的,但是,政审条件应该是由法律或者是法规一级的规范才能设定的,而不应该是由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设定的,也就是说,政审条件不能随便设定。在这个案子中,将考生的政审与家长的一般性违法行为联系起来实际上是政审被滥用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说,世界各国对于军队的招募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的要求。我国为了保证军队的战斗力、保证军队的纯洁性和忠诚度,对应征服役者进行合理的审查也是正常的。但是我们有些做法、有些规定还很落后,有一些条件在招募工作中是完全没必要的,比如介入民事纠纷尚未解决的不能参军,比如“本人不能正确对待的”不能参军,但问题是如何证明本人不能正确对待?这个证明应该如何理解,是派出所有证据来证明你不能正确对待,还是你自己来证明你正确对待了。政审设定的条件应该明确合理,要公开。现在行政法有一个比例原则,也叫做适当原则。首先是基本的目标要适当,第二是采取的手段要适当,也就是说所采取的手段是为了实现其目标。现在的政审,有些手段和目标不相干,所以我希望能够对政审标准重新进行规定,重新检讨。我们要建设现代化的军队,招录的条件也应该是现代化的。还有一个操作问题,由于制度规定不健全、不明确,给执法留下太大的空间,在操作上很容易偏离原来制度设计的目的。例如此案中的派出所实际是对政审要求进行了从宽从严的解释。

  事实上,政审的不公开、不规范正在成为一道学生进入高校的隐形的“门”,扈佳佳一案在安次区人民法院未被受理,其解释就是政审盖不盖章不是公安局的法定职责,是其内部规定。真如其所言的话,政审对公安机关而言将是一个有职无责,不受法律约束、法律无力审查的行政行为,而这种行政行为又确实影响着考生的命运。“政审门”对一些考生而言,看不见却又真实地横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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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lan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