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中学校长所推荐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关学科的专家组对中学推荐情况、学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组审核结果,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在北大招生网上对获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中学校长所推荐的学生以及推荐理由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择时组织被推荐学生参加面试。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八条 面试通过后,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合格学生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至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面试未通过的学生,不享受2012年“实名推荐制”降至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经进一步考核合格后可转为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享受降至当地本科一批北京大学录取分数线30分以内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的被推荐的学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志愿填报方式的规定,在自主选拔录取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大学。未单独设置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填报批次的地区,在本科第一批次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大学。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录取时按照被推荐学生报考志愿及高考成绩进行提档。
第二十二条 被推荐学生专业按照高考成绩,参考报考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如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在征求被推荐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调剂。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名推荐制”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公示期内受理信访和电话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推荐资质的中学,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中学和校长的推荐资质,以及该中学参与北京大学其他各类招生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生的被推荐资格。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该生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和该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为获得推荐资质的中学和获推荐的学生建立诚信档案,作为今后中学推荐资质遴选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为《北京大学招生章程》的补充规定。未尽事宜,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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