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填报志愿
(一)2012年普通高考志愿填报时间和方式
1、志愿填报的时间:
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含外省院校艺术、体育专业,及放在提前批次招生的省内院校部分音乐类专业)和第一批本科院校自主招生(含艺术特长生)志愿填报时间为:2012年6月14日8时至16日18时;
一本、二本、三本、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8日8时至7月2日18时。
2、志愿填报方式:
(1)提前批本科院校志愿和第一批本科院校自主招生(含艺术特长生)志愿由考生在考后估分网上填报;
(2)一本、二本、三本和高职(专科)院校志愿由考生在得知分数、分数线和全省排位后网上填报。
其中,文史、理工类一本、二本、三本批次,体育类二本、三本批次,美术类二本批次实施平行志愿。
(二)高考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认真慎重地填写,提交确认后的志愿,一律不得更改。填报志愿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主办的《高考天地》刊登的各批次招生院校、专业和相关要求为依据。
(三)录取期间,各批次院校缺额计划实行网上征集志愿。
(四)为了尊重考生意愿,充分体现高考志愿的严肃性,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准改录其他院校;高校也不得以“考生自愿放弃录取”为由退档。
八、录取
1、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我省2011年起实施新课改后的高考改革方案,逐步建立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三位一体”的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高考成绩仍然是录取的主要依据,是划定各批次分数线和高校投档线的唯一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折合成分数,也不在高考总分中占权重。但在录取中招生院校可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3、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4、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合格的考生,均不能参加艺术、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外省院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由我省划定统一的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择优录取。
九、少年班招生
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应为学习成绩优异,普通中学初、高中在校生(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15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收创新试点班考生年龄限定为199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招生录取办法:由考生所在中学向招收少年班的高校直接发函联系报名,经有关高校同意后,考生凭就读中学的介绍信、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县(市、区)招考办登记,并参加网上报名。经招生部门审查资格合格者,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少年班考生由招生院校单独录取和向考生通知录取情况。
十、招生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厅或经省教育厅授权的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在招生工作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和广大考生、家长,要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各项规定。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均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六公开”和“六不准”有关规定,积极推进高招“阳光工程”。有关普通高校招生的各种信息,将在“江西教育网”、“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省、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均设有举报电话,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为0791-86765593、86765582(录取期间电话另行公布)。全体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含报名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评卷教师、计算机统分人员、院校招生人员等)和参加政审、体检的干部或医生,必须执行回避制度和有关纪律、规定,必须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如发现违规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严肃处理。对在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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