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名工作程序
1.资格审查
高中负责应届考生学籍、学年初审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县(市、区)招考办负责考生户籍、学籍、学力、身份等报名资格审查。对持有外省身份证号和非久居我省的考生,按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审查户籍、学籍,并登记备案。对报名资格有异议者,由市(行署)招考办负责审定。
2.信息采集
考生报名信息的采集由受理报名的招考办或高中负责,采集方式分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和人工录入。各报名点须配置相关设备。考生在信息采集表上填写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应与身份证上信息一致。不一致的,以身份证阅读器采集的信息为准。其中“民族”一项与身份证不一致并要求更正的考生,须出具户籍和市(行署)民族事务委员会认定的民族成分审核表,两者一致方可更正。
考生本人对照《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附表3),清晰、准确地填写《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表》(附表1),录入工作人员将考生采集表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微机;采集考生图像信息时,考生本人必须持二代身份证原件,招考办工作人员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当场摄像并采集考生身份证相关信息。摄像时统一使用蓝色背景,严禁使用考生照片摄像。高中采集考生图像信息时,招考办必须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体育类考生报名时还须采集指纹信息。
《黑龙江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规定,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纳入考生报考电子档案,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应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信息由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采集,由我办负责合成,纳入考生报考电子档案。往届生及其他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不做要求。就读在外省的应届考生综合评价信息由县(市、区)招考办按我办要求的格式采集,考生原始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到我办普招处核查。综合评价信息的文本形式由高中装入考生报考档案袋,提供给录取高校。
3.信息核对
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后,各报名点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附表2),由考生本人核对并确认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如有错误,及时更改,信息有误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核对无误后,高中和县(市、区)招考办签名盖章装入报考档案袋。
4.数据上报、考场编排
报名结束后,各县(市、区)招考办将考生报名信息核准后上报到所属市(行署)招考办,市(行署)招考办审核后汇总,刻录光盘报我办普招处。体育、艺术类考生数据于12月10日前上报;文史、理工类考生数据于2010年4月8日前上报。我办审核、汇总全省考生报名信息后,随机生成考生准考证号,并将打印准考证、考场对照表的软件程序下发各市(行署)招考办。体育、艺术类打印程序于12月20日下发,文史、理工类打印程序于2010年4月底下发,由市(行署)招考办打印考场对照表,县(市、区)招考办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须加盖公章证并塑封,考前发给考生。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外省就读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由就读学校负责考核。
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后,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填写考核结论,签字、盖章,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将考核结论录入微机。
思想品德考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代码为“1”,不合格代码为“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法,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
五、几点要求
1.高考报名是普通高校招生的基础工作,也是综合治理考风考纪的关健环节,各级招考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广泛宣传,避免考生漏报,尤其避免艺术、体育类考生漏报。
2.2010年是我省实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标准后的第一年高考,各级招考办要向应届高中毕业生、尤其是往届生及其他社会考生广泛宣传《黑龙江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让他们了解新方案的特点和不同,积极备考。
3.各级招考办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严格审查报名资格,严防外省户籍考生报考;严防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报考;严防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考;严防各类人员替考。
4.要确保报名信息准确。各级招考办要加强报名信息的核对审查,报名信息一经上报国家注册,不得更改。要认真核对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提供的部分信息与报名信息的一致性。要向考生强调填写本人及家长联系电话的重要性,保证录取期间能及时联系上考生。各级招考办要加强录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5.各级招考办和高级中学要各负其责,落实责任制。考生、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报名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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