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随迁子女可在鄂就地高考。日前,《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据悉,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条例还明确规定,保护流动人口就业、社保、住房等权益。
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高考
条例: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相关政策。
解读: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德文说,条例专辟“流动人口的权益”一章,对流动人口的民主政治、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保障、法律服务以及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分别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与居住地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平等对待。”流动人口可按规定办驾照、办理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等。
据悉,关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居住地参加升学考试,今年8月底,国务院办公厅也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各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具体办法,目前,省教育部门正在研究提出意见。
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条例: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等办法。
解读:徐德文说,流动人口最核心、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此,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各级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经营业主等所肩负的职责分别进行了界定。如针对我省去年流出人口约1000万人、流入人口约400万人,流出大于流入的实际,规定政府可以在流动人口主要输出地设立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开展维权服务。
全省范围推行居住证制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申领居住证。办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该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职业、住所、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依法纳税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并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据了解,湖北省政府还将另行制定居住证管理具体办法,使之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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