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1)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织团伙作弊的;
(3)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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