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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贵州高考加分政策公布

来源:考试吧 2013-6-2 9:39:0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从贵州省招委获悉,近日,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出台了贵州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中确定了贵州省2013年高考照顾政策。

  按照政策,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如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今年高考政策性照顾项目和分值如下:

  A、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1.2011年12月31日前,在普通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总分加20分;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普通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20分。

  3.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者,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

  8.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获前六名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B、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认定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考生,总分加10分;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等八个项目之一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认定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考生,总分加10分,获其他项目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C、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贵阳市(三县一市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

  D、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所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2012年1月1日以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不再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2.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总分加10分。

  E、对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其子女高中阶段在上述地区就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查公示后,考生报考第二批本科省内高校,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高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区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上述地区就读的,均不得享受此项政策照顾。

  F、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含)以上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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