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日期、要求和科目
1、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统考日期为2010年6月7日至8日。
2、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的有关规定。
3、文史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加文科(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理工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加理科(物理、化学、生物)综合。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满分均为150分,文科和理科综合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三校生高职”类考生考语文、数学、英语(论坛)(不考听力)、计算机,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总分为600分,与普通高考同时举行。各科均分选择题、非选择题两大部分试卷,选择题卷和非选择题卷都在同一张答题卡规定位置答题,书写在答题区域外、草稿纸和试题卷上的答案均无效。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所选答案选项,非选择题用0.5毫米中性黑色签字笔作答。
4、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在报名时任选一种。除英语外,其它语种试卷无答题卡的按试卷要求作答。高等学校录取新生除特别说明外不限语种。
5、报考外语专业或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日期定于2010年3月底至4月上旬。由设区市招考办统一组织安排。
6、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育专业考试,考试日期定于2010年4月1日至30日,全省分批集中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体育学院进行。
7、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参加外省艺术院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的考生,还须凭县(区)招考办印发的《江西省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报名参加考试。
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时间、地点:
美术类:2009年12月27日。地点集中在各设区市招考办指定的考点。
音乐类:2009年12月27日至2010年1月5日。地点设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音乐学院。
外省艺术类院校单独组织考试,考试日期由各招生院校自定,考生可直接与招生院校联系专业考试的报名和考试事宜。
8、报考建筑学等有加试徒手画要求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在2010年6月16日前到县(区)招考办加试徒手画。
9、符合体育优惠条件的考生须参加体育成绩统一复试,2010年3月28日至4月10日到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办理手续,5月17日到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体育学院进行体育复试。
六、评卷和通知考生成绩
评卷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分科集中进行网上评卷。
考生的成绩只通知本人,不公布。允许申请查分,考生申请查分日期为2010年6月23日至24日,查分日期为6月25日至26日。
七、填报志愿
1、2010年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的时间和方式:提前本科志愿(含外省院校艺术、体育专业)、自主招生院校志愿考后估分网上填报(2010年6月14日8时至16日18时);一本、二本、三本和高职(专科)志愿考生在得知分数、分数线和全省排位后网上填报(6月28日8时至7月2日18时)。其中,文史、理工类一本、二本、三本,体育类二本、三本,美术类二本批次实施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日期内上网认真慎重地填写,提交确认后的志愿,一律不得更改。填报志愿以《高考天地》刊登的各批次招生院校、专业为依据。
3、录取期间,各批次院校缺额计划仍实行网上征集志愿。
4、为了尊重考生意愿,充分体现高考志愿的严肃性,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准改录其他院校;高校亦不得以“考生自愿放弃录取”为由退档。
八、录取
1、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3、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合格的考生,均不能参加艺术、体育类院校(专业)录取。外省院校艺术专业的录取由我省划定统一的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实行学校单独录取。
九、少年班招生
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应为学习成绩优异,普通中学初、高中在校生(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15周岁以下(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收少年班考生年龄限定为1994年及以后出生的)。招生录取办法:由考生所在中学向招收少年班的高校直接发函联系报名,经有关高校同意后,考生凭就读中学的介绍信、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县(区)招考办登记,并参加网上报名。经招生部门审查资格合格者,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少年班考生由招生院校单独录取和向考生通知录取情况。
十、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
在招生工作中,各级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广大考生、家长,要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各项规定。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六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高招“阳光工程”。有关普通高校招生的各种信息,将在“江西教育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省、市、县(区)招考办均设有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省高招办举报电话为0791-8675520、8675521(录取期间电话另行公布)。全体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含报名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评卷教师、计算机统分人员、院校招生人员等)和参加政审、体检的干部或医生,必须执行回避制度和有关纪律、规定,必须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如发现舞弊者,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严肃处理。对在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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