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时间
(一) 2014 年普通高考报名于2013 年11 月中旬开始,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办公室)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报名时间作出具体安排,并向考生公布。
(二)参加全国统考和其它特殊类型单独招生的 [ 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等]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3 年11 月30 日。其中,退役士兵专升本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 年1 月10 日。
(三)逾期不再办理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含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
3. 身体健康;
4. 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移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政办发〔 2012 〕 330 号),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桂招考委〔 2013 〕 32 号)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除外);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 在以往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被认定为作弊,且作出暂停参加 2014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决定的考生;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 按照政办发〔 2012 〕 330 号、桂招考委〔 2013 〕 32 号文件的规定,不符合在我区报考条件的外来人员。
三、报名对象
(一)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考生、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的考生或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可申请报考 2014 年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但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不能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四、报名地点
(一)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普通高考报名站。
(二)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和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三)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四)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可在本校报名。
(五)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五、报名办法
(一)选择考试科目。
1. 我区 2014 年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 “ 3+ 小综合 ” 。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 “ 3+ 文科综合 ”或者“ 3+ 理科综合 ” ,二者不能兼报。
2. 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
理工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3.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 2 门文化科目和 1 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二)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
( 1 )考生应交验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村考生如果无户口簿,应交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考生,报名站可根据考生交验的户口簿办理报名手续,考生本人须及时持户口簿和学生证(或所在中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考生所在中学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调集中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事项。 2014 年普通高考考试时考生须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2 )符合报名条件的外来人员的送审材料,依照桂招考委〔 2013 〕 32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 1 )除应届毕业生和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以外,其它考生需 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以“同等学力”报考:
① 初中毕业后满 3 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止,满 3 年)。
② 至高考报名时年满 18 周岁,且经高考报名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 其具有“同等学力”。
( 2 )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和 2 年级在校生,须交验《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和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或 2 年级在校生等)。
( 3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的 2013 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的,须交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役士兵证件。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我院一份备案。
3.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见附件 1 )的考生,须向 高考报名站提供 有关证明、证件。如果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视为自动放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 1 )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地域照顾分的考生 [ 指附件 1 中第三条第 “(一)”点 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考生 ] 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案。
( 2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必须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提供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 4 ,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 [ 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存档备案 ] 。
( 3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必须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提供经县、市人社局审核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见附件 5 ,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人社局存档备案)。
( 4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必须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三侨考生”登 记表》(见附件 6 ,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 5 )台湾省籍考生必须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
( 6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必须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
( 7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供获奖原始证明材料(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在通过资格审核后,还必须参加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测试。符合体优统测免试条件者,交验材料经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逐级审核汇总后,连同《 2014 年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免试简明情况登记表》送至我院复核备案。
( 8 )外来人员(包括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有效期内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 2009 〕 5 号)和《关于解释我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考院〔 2010 〕 308 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考生”仅指历届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两类。
4. 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三)所有参加 2014 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的均须采集指纹信息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所含信息。采集指纹信息时,考生每只手采集 1 枚,按照先左手、后右手的顺序进行,手指优先顺序为: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和小指。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采集考生双手拇指指纹。每一枚指纹采集两次。其中,右手指纹为备用指纹。原则上,报名截止时,应采集完所有考生的指纹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信息。个别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采集期间无法正常读取的,必须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信息采集。
(四)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类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五)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专业统考报名与普通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 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
(六)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六、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 201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 2010 〕 22 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体检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 2014 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在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确定,考生阅知体检结果后须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15 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七、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
为规范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对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作责任。
1. 高考加分项目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 办法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 考生向户口所在地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后的相关证明材料交 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3. 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汇总在本地报考的考生的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并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考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负责解释工作。复核无异议后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本级进行公示。
4. 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接收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普通高考的,须自行与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进行协商,由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考生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各县、市应根据本辖区情况及实际承载能力接受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跨区域审核考生信息协商有困难的,可建议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名,并在本县、市报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确说明。
5. 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汇总至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规定时间内按附件 10 格式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6.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审核程序。
1. 农 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并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请签章。考生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将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交高考报名站,各高考报名站于 2014 年 3 月 5 日前将汇总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报当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后,于 3 月 10 日前协调辖区内人口计生部门对考生交来的材料进行复核,地级市人口计生委于 4 月 10 日前将复核后的考生名单反馈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如需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助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2.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县、市人社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将县、市人社局审定盖章后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 2014 年 3 月 5 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于 3 月 10 日前协调辖区内的人社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出申请。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备案。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的考生,由自治区体育局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资格审核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测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测试合格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示和加分。
4.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壮族自 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 ,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将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定盖章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 2014 年 3 月 5 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于 3 月 10 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外事侨务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5. 台湾省籍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将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审定后出具的证明材料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 2014 年 3 月 5 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台湾籍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并于 3 月 10 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6.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民政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应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将县、市民政局审定后出具的证明材料交回高考报名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 2014 年 3 月 5 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于 3 月 10 日前协调辖区内的民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7.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 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等项目,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获奖考生名单确定和加分,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公安厅协调。
(三)公示要求。
1. 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 2010 〕 10 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 1 )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 2 )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于 2014 年 4 月 20 日前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公示其享受的 2014 年普通高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项目。
2. 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并注明公示的起止日期。
3.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获加分项目 (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 、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 (见附件 9 ) 。
八、信息采集
(一)考生信息采集是考试招生工作最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必须严格按附件 2 的内容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因此,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地市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最终上报我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报考科目等。请有关学校及考生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严格履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考试、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对考生高考报名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报考科目等信息的,我院不予受理。
(三)对户口在市辖区的考生,采集“户口所在地”信息时必须详细到具体城区,详见附件 3 中的《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名称与代码对照表》。
九、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
2014 年,我区继续开展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由招生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我区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均有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资格。其具体工作流程:
(一)报名和体检。有意升入高职深造的中职毕业生 和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 ,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并参加报名所在地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组织的体检。
(二)公布信息。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约定的时间统一公布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及招生数量、学校招生联系电话、学校网址等信息。
(三)学生申请。有意升入高职深造的中职毕业生 和中等职业学校 2 年级在校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生学校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
(四)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申报情况进行排序录取,向考生发放预录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拟录名单。
(五)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学校提交的拟录名单(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经招生院校协调后确认。
(六)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经检查确认后的学校拟录取名单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根据自治区考试院的备案结果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七)高职院校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录取工作于 5 月 20 日 结束。
十、其他
(一) 2014 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以教育部新的规定为准。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制定辖区内报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 2013 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如全区报考人数不足 30 人,则暂不开考。该项考试考场设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以地级市为统计单位,报考人数不足 10 人的,不单独设立考场,考生统一集中到南宁参加考试。
(四)自治区统考项目时间安排。
1. 艺术专业统考时间: 2013 年 12 月 21 - 27 日。
2. 体育术科统考时间: 2014 年 3 月 15 日 - 23 日。
3. 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时间:
第一次考试: 2014 年 3 月中旬。
第二次考试: 2014 年 4 月中旬。
4. 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时间: 2014 年 4 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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