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2014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林校南路5号(邮编102600)
第三条 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环境美校”,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女子大学。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高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其常设机构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电话84659012。
第三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七条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八条 我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九条 我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四章 计划及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该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结合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基本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选测科目要求为:政治、地理、化学、生物皆可。
上海市统考本科要求为:文科 3+政/历/地皆可;理科 3+物/化/生皆可。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二十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确定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于处理进档排序相同考生,并酌情向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倾斜。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校本部每学年1020元,昌平北校区每学年900元,大兴校区每学年1500元。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实行奖助贷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它校内奖、助学金,还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后三学年回校本部。
普通类高职新生在中华女子学院大兴校区住宿、学习。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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