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3〕18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2014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
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
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类专业或专业有外语口试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在公布招生计划时注明)的,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外语口试工作全省统一定于6月23日开始。考生须于6月9日至6月11日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获得批准后按各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九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3〕24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3〕21号)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于6月6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并签订《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需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考试时,必须在“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招考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外语口试以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向省招委会领导和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 具体考务工作按201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有关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全国统考的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评卷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印发。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各科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第二十八条 文史、理工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设常规志愿和1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设1个第一志愿院校和3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参考志愿院校,每所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征求志愿设12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即一个志愿填报某所院校的一个专业,下同)。
2.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设常规志愿和各2次征求志愿。本科一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6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本科二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10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3.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设40个、征求志愿设20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
1.本科提前批只设常规志愿。常规志愿设10个专业志愿。
2.本科A批和本科B批均设常规志愿和各2次征求志愿。本科A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12个专业志愿;本科B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16个专业志愿。
3.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16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三十条 体育类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
1.本科批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6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
2.高职(专科)设常规志愿和2次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16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
第九章 考生志愿的填报
第三十一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参考高校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务必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三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第三十四条 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有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在网上公布。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则予以投档。
第三十五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按梯度志愿投档,参考志愿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征求志愿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其他本科批次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次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艺术类本科批次实行一档多投,高职(专科)批次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体育类本科批次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次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第三十六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第一志愿投档时,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参考志愿投档时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本一、本二批次常规志愿投档时,经过生源情况预测和投档比例的协调后,部属及省外高校原则上按执行计划的105%比例内投档,省属高校均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征求志愿投档时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艺术类本科专业不设投档比例,实行一档多投。体育类本科专业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高职(专科)批全部按专业执行计划100%比例投档。省教育考试院应根据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文、理科本科批次常规志愿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
第三十七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高校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三十八条 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联络与沟通,及时做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即高校生源分布统计)、投档比例的最后确定、特殊类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长生、面向农村专项计划招生等)的预先录取,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准确描述本校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类本科各专业招生录取规则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事项。高校应在6月25日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以及与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基地工作的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寄达省教育考试院。
第四十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及时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该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常规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四十二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将其妥善安排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 在文史、理工类招生录取过程中,按照本一批分数线招生的文史、理工类专业,除了个别专业(包括公安类、司法类、军队类及招收国防生院校专业,航海类专业,政策规定的农林类等享受加分政策专业,以及护理专业)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后可最多降20分(含20分,下同)录取,其他专业生源不足时不再降分录取。本科二批的招生高校经征求志愿录取后,线上生源不足时,经批准,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该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下同),在征求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批高校在“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结束后,对生源不足的专业,经批准,公办高校可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民办高校可在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到低降分投档,在征求志愿投档中除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校外,其他高校生源不足的专业允许最多降80分投档录取。省属高校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闽台合作办学项目,生源不足时不再降分录取;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涉港澳合作办学和国际课改项目)招收的本科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60%。
第四十四条 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时进行,只招少数民族考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允许降分: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四十五条 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进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按本一批招生的院校执行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本二批招生的院校执行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时,可最多降20分(含20分)录取。专项计划招生设1所院校和该校6个专业志愿,以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目。凡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且普通高考总成绩在文史、理工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含20分),可以填报按本一批或本二批分数线招生的院校和专业志愿;文史、理工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到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含20分),只能填报按本二批分数线招生的院校和专业志愿。
第四十六条 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的院校(专业),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
第四十七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拟录取的考生)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提供各批次录取的《录取考生花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核实。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已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十八条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五十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招委会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须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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