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贫困地区专项资格审核
(一)贫困地区专项资格类型。
1.国贫地区专项。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下达到我区的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面向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田阳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宁明县、龙州县、天等县、大新县、田东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合山市等34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招生,我区其他地区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考生,具有填报国贫地区专项计划的资格:
(1)高考报名时具有国贫专项计划中34个县户口且连续满六年。
(2)具有户口所在县高中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县连续实际就读,并在户口所在县参加高中毕业会考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2.区贫地区专项。
我区区贫地区专项招生范围在国贫地区专项的34个县基础上还增加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的通知》(桂政发〔2012〕34号)的规定,我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河池市金城江区、蒙山县、宁明县、钟山县、武宣县、灌阳县、资源县、天峨县、田阳县、博白县、苍梧县、融安县、藤县、桂平市、兴业县、百色市右江区、贺州市八步区(含平桂管理区)、南宁市邕宁区、大新县、上思县、陆川县等21个县(其中5个县已包含在国贫专项计划的34个县中)。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考生,具有填报区贫地区专项计划的资格:
(1)高考报名时具有区贫专项计划中50个县(含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合山市)户口且连续满六年。
(2)具有户口所在县高中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县连续实际就读,并在户口所在县参加高中毕业会考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需交验的材料。
考生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高中阶段学籍卡及复印件(户口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的考生不符合贫困专项资格条件)、高中连续实际就读证明(由考生就读高中开具)。
(三)审核程序。
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
1.户口资格审核办法:考生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批准,可由报名站指定专人验证。验证人须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名,盖单位公章后由县招生办汇总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
2.学籍资格审核办法:具有户口所在县所辖高中从高一到高三连续三年学籍的考生符合学籍条件要求(户口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的考生不符合贫困专项资格条件)。以报名站为单位先审核,审核结果由报名站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报县招生办,由县招生办负责再次审核。审核时须核对考生的学籍卡,并留存学籍卡的复印件,审核人在学籍卡复印件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县招办审核后,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须派专人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实考生学籍的真实性。
高中连续实际就读证明。由考生就读高中开具,证明中应写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连续实际就读具体时间段等信息,并由校长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县招办审核后,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
各有关高考报名站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生资格审核的具体办法,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1)、《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2)上作出是否合格的标识后,于4月15日前将该表电子版及有关审核材料逐级报所属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并于4月30日前把《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电子版(excel表格)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并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至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招处。
3.对于户口不在辖区内、且户口所在地为上述国贫、区贫专项计划中50个县(区、市)的往届考生的贫困地区专项资格的审核,由接受考生报名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审核。对于审核困难的,可建议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名,并在本县、市报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确说明。
(四)公示要求。
各有关县招生办应在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对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户籍所在地、贫困地区专项资格类型等。公示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至我院。
(五)考生资格的有效性。
经审核合格的考生,其资格在今年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中全程通用,逾期不再进行资格审核。
八、信息采集
(一)考生信息采集是考试招生工作最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必须严格按附件2的内容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向我院上报考生信息时间。
1.2014年11月20日12:00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库(不包含考生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艺术考生需包括考生指纹信息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信息,其他考生第二代身份证和指纹信息于2015年3月13日前上报)。
2.2015年4月10日前上交体检表。
3.2015年4月20日前上交《体检复查申请表》。
4.2015年4月20日前上交《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附件13)。
5.2015年4月30日前上交经公示后的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审核汇总表、考生加降分照顾资格、贫困地区专项资格分类汇总表(附件7、附件10、附件11、附件12),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zc001@mail.gxeea.cn。
(三)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因此,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地市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最终上报我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报考科目等。请有关学校及考生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严格履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考试、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对考生高考报名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报考科目等信息的,我院不予受理。
(四)对户口在市辖区的考生,采集“户口所在地”信息时必须详细到具体城区,且与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详见附件3中的《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名称与代码对照表》。
(五)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2015年4月30日前上交经公示后的考生加分、降分照顾资格分类汇总表和贫困地区专项资格汇总表后,将考生符合“少数民族考生、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条件的加分、降分信息以及符合贫困地区专项资格条件的考生类型在报名系统中勾选确认。其余加分项目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确认。
九、对口中职自主招生
2015年,我区继续开展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和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由招生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我区具体招生院校和报名条件以教育厅下达的文件为准。其具体工作流程:
(一)报名和体检。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报考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中职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并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组织的体检。
(二)公布信息。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文件统一公布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及招生数量、学校招生联系电话、学校网址等信息。
(三)学生申请。有意报考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中职生,必须按照我区2015年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规定,向招生学校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
(四)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申报情况以及测试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拟录名单。
(五)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学校提交的拟录名单(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确认。
(六)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经检查确认后的学校拟录取名单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根据自治区考试院的备案结果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七)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和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录取工作于5月2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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