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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2015-5-21 9:30: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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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有关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2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10分投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6分投档

  1.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四)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

  1.省级优秀学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且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五)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增加10分投档

  (六)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增加6分投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增加5分投档

  1.农村人口独生子女。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

  (八)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4.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十一)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二、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三、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以及各类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新生入学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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