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相关问答
1.什么是注册入学?
答:“注册入学”改革试点是我省2015年高考工作的重点之一。与统一招生录取相比,我省试行的注册入学是高校招生的一种新的录取模式。注册入学是指考生根据院校提出的报考条件和录取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可同时申请注册6个“院校+专业”;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及中等教育阶段的学习成绩等方面的情况,在一定计划范围内,根据院校招生章程,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考生在拟录院校及专业中,最终选择确定1个院校及专业的录取模式。
2.我省为什么要在高职院校进行注册入学试点?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积极探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模式,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建立健全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正确引导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评价体系。我省从2011年起开始进行注册入学招生改革试点,以开辟多样化的人才选拔方式和渠道,全面推进素质教育。2015年我省结合中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继续在部分高职院校试行注册入学。
3.注册入学与统一录取形式有何不同?
答:统一录取模式下,考生符合多个院校投档条件时,考生的档案只能投放到1所院校,由院校根据其招生章程公布的规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而注册入学录取方式则是考生和院校实行“双向选择”。考生可以同时申请注册6个“院校+专业”志愿,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档案同时投放给考生所申请的1-6个院校,院校同时审阅考生档案,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如考生同时被多个院校及专业预录取,则由考生从中选择1个院校及专业进行确认,考生最终确认的院校及专业就是该考生被录取的学校。
4.哪些院校和专业可以参加注册入学试点?
答:省内办学行为规范、培养质量较高、社会认可度较高的民办高职院校和部分公办院校自愿申请,经批准,均可参加注册入学试点工作。2015年共有70所院校参加注册入学试点,其中,面向普高学生注册入学试点院校66所(公办45所,民办21所),面向中职学生注册入学试点院校58所(公办35所,民办23所)。具体院校名单,考生可登陆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查看或查阅《江苏招生考试》计划专刊下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试点院校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5.注册入学院校的招生计划是怎样确定的?
答:凡经批准实行注册入学的试点院校,由院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自主、科学、合理地确定招生规模,并经省教育厅核定后,省教育考试院按院校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后统一对社会公布。院校只能在核准公布的计划范围内招生。
6.注册入学试点院校制定招生章程的依据是什么?
答:注册入学试点院校要依据教育部和我省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已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公布,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更改。
7.哪些考生可以通过注册方式进入高职院校学习?
答:注册入学院校首先在文科类、理科类专业中进行注册入学试点。凡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统一录取批次录取,且取得全部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考生,均可申请注册入学。未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艺术类考生,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选择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的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考生,还需要符合拟报考院校及专业提出的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
8.注册入学是否意味着对考生学业成绩没有要求?
答:注册入学并不是对考生学业成绩没有要求,而是省里不再划定统一的录取分数线,改由招生院校根据其专业设置、学科特点、培养要求以及往年录取情况等,对考生的学业成绩提出多样化选才要求。其中,对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未被统一录取批次录取的考生,院校应对其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等提出要求,达到院校要求的考生方可申请注册入学。因此,注册入学实现了院校和学生之间“各取所需”“双向选择”,不等于不要入学门槛,更不等于降低生源质量,这项改革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积极尝试。
9.申请注册入学的考生是否要求参加体检?
答:申请注册入学的普高学生均须参加由县级(含)以上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的高考体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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