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浙教办考〔2015〕84号 ZJSP04-2015-0006
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需在高考(含高考选考科目考试、三项考试)报名时向报名地考试招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式见《暂行规定》附件2)。
二、报名地考试招生机构要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考生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于报名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各市级考试招生机构审核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专家组及评估要求如下:
(一)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本级考试招生机构、残联、卫生(高考体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专家组须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确保真实准确。
(三)专家组综合评估报告需载明考生申请基本情况、专家组对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现场确认结果,结合考生残疾程度,提出提供考生考试相关合理便利意见。
三、根据专家组书面评估报告(必要时经省组织专家组复核确定),省教育考试院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报名截止日后12个工作日内送达考生。
四、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省教育厅根据书面复核结果形成复核意见,并于考试开始10日之前送达考生。
各地要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做好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配合当地教育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做好残疾考生综合评估、辅具器具提供等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权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附件: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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